黑龙江省实验中学工会工作制度
在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,按照《工会法》和《工会章程》,围绕学校工作大局,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。为更好地规范工会工作,进一步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,构建和谐校园,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
一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
1.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我校工会的权利机构,工会委员会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;
2.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,方可召开;
3.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审议和批准校工会委员的工作报告,讨论并审议学校的重大事项,选举产生校工会委员(校工会主席、女职委员、经费委员)
4.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由工会委员(主要是校工会主席)主持校工会的日常工作。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学年召开两次。
二、工会委员工作制度
1.工会委员(主要是校工会主席)主持校工会的日常工作,各委员之间实行分工负责制;
2.工会重大问题要经过集体讨论(先委员间讨论,再与校办讨论),实行民主集中制;
3.工会委员的工作实行定期碰头制度,委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;
4、工会主席全面负责工会工作。应当做好日常的组织发展(吸收会员、小组划分等),抓好组织建设(工会积极分子的管理、教工之家的建设等),要关心会员的生活、福利,做好生活困难的会员的情况调查,负责提出补助的建议并实施。
5、经审委员应当做好经费的审查、监督工作,严格按财务制度办事,应针对学校的工作特点,做好活跃教职工文体生活的工作。
6、女工委员主要职责是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,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。
7、各委员分工不分家,遇临时或重大工作要齐心协力,群策群力做好工会工作。
三、民主管理工作制度
(一)、民主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: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,增强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,发挥工作积极性,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,做好本职工作。
(二)、主要工作内容:
1、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组织工作和群众工作;
2、不断完善工会民主管理工作的有关制度;
3、努力提高工会的民主管理水平;
4、认真引导,充分动员会员参悟学校民主评议工作;
5、配合行政做好保障职工福利的工作,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,努力为教职工排忧解难;
6、经常民主管理活动,听取会员意见,吸收合理化建议。